拉萨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环境污染、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燃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鞭炮、烟火及其代用品。
第三条 本市市区下列区域为禁放区,禁止燃放、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一)老城区(即市区东至林廓东路、南至江苏路、西至朵森格路、北至林廓北路,具体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为准)、布达拉宫广场、宇拓路、康昂东路、娘热路南段、中和国际城;
(二)党政机关、军警营地;
(三)学校、医院、市场;
(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桥梁、大型仓库、变电站、加油站、液化气站及其外围200米;
(五)古建筑群、文物建筑区及重点居民区、公众聚集场所;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自治区、拉萨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其他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的,燃放后应及时清理爆竹灰烬。
第四条 在非禁放区域内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必须经拉萨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批准。
第五条 拉萨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核发,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等日常管理工作。
拉萨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长途运输管理,负责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点四邻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察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工商、环保、交通、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限制燃放、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工作。
第六条 教育、文化、新闻宣传及各级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对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