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101号)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市必须在年内完成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和报批工作。为做好全市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区划修编的重要性
海洋功能区划是《
海域使用管理法》和《
海洋环境保护法》确定的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依据,其主要作用是科学引导用海需求,统筹安排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布局。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新用海项目,不予立项;已用海项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应当予以停工、拆除、迁址或者关闭。
根据省里要求,市级海洋功能区划要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修编初稿,9月底前按报批程序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在2005年9月底前完成修编初稿,12月底前按报批程序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港桥海联动,发展海洋经济”是市委市政府“六大联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原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通过修编,使之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当地海洋经济发展以及海域使用的需要,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保护。
二、分级开展区划修编工作
市、县(市)两级海洋功能区划实行上下联动、分级修编的方法进行。市辖区(含大榭开发区)不再单独开展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由市组织统一编制。市辖区(含大榭开发区)要积极协助和配合市对市辖区海洋功能区的修编。
县(市)海洋功能区划要尽量详细,注重可操作性,进一步落实省、市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洋功能到具体空间。市海洋功能区划修编要兼顾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并对市辖区(含大榭开发区)提出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
县(市)海洋功能区划必须符合市海洋功能区划,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在报批前需经市海洋渔业局会同相邻县(市)、区进行衔接性审查。涉及象山港区域的县级(象山县、宁海县、奉化市)海洋功能区划,不得设置省和市海洋功能区划没有划分的港口码头区、排污区、临港工业区等对象山港区域海洋生态环境造成重要影响的海洋功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