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保护办法》,已经2005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李宪生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天然气高压管道(以下简称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高压管道设施和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压管道设施是指:
(一)输送天然气的高压管道;
(二)高压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天然气接受门站、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等高压管道附属构筑物和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高压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高压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四条 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高压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安监、质监、公安、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高压管道设施保护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压管道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高压管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的规定,对高压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设置阴极保护装置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高压管道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并保证其完好;
(三)对易遭外力碰撞的高压管道设施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