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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保护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保护办法》,已经2005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李宪生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天然气高压管道(以下简称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高压管道设施和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压管道设施是指:
  (一)输送天然气的高压管道;
  (二)高压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天然气接受门站、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等高压管道附属构筑物和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高压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高压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四条 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高压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安监、质监、公安、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高压管道设施保护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压管道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高压管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的规定,对高压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设置阴极保护装置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高压管道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并保证其完好;
  (三)对易遭外力碰撞的高压管道设施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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