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社区家长学校立足基层,提倡资源共享,凡有条件的镇(街道办)、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都应创办社区家长学校,并努力做到“六有”:
1、有组织领导机构。要设立校务委员会(领导小组),镇(街)社区家长学校由镇(街)分管副书记或副镇长(主任)担任校长,村、社区居委会的社区家长学校由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或主任担任校长,由同级妇联主席或妇代会主任担任副校长。校委会成员一般由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社区家长学校的日常工作,校长对家长学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2、有基本教师队伍。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教学水平的专兼职教师、家长、巾帼志愿者组成。
3、有教学场所。挂有“社区家长学校”牌匾、有能正常上课的课室(可与其他教学场所共享资源)。
4、有教学设备。有黑板、课桌椅,有条件的应配置电视机、VCD等。
5、有组织上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家长学习。有条件的应开设学习园地或宣传橱窗,张挂有关宣传标语、宣传挂图等(社区家长学校每年组织上课应在4次以上)。
6、有档案管理。上课的教材教案、学员考勤表、成绩册等资料应保存归档。注意积累有关文件,各种计划、总结、重大活动记载、档案、实物、照片等,并将其分类整理归档。
第五条 社区家长学校应根据家长不同时期的需求,制定可行的学习计划,选择座谈会、交流会、专家咨询等灵活多样的学习形式,力求贴近实际、贴近家长,增强实效。
开展社区家长学校培训可与妇女学校、婚育学校、党员学习、社区活动等有机地结合起来,组织家长学习法律、政策、时事、家庭美德、心理健康、营养保健、现代文明知识等,不断提高家长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已成立的社区家长学校要报区妇联备案。社区家长学校由创办的镇(街)、村、居委会妇女组织负责管理,上级妇女组织负责指导。每年12月15日前,由各区妇联把当年社区家长学校的基本情况上报市妇联儿童部。
第七条 社区家长学校每年自查一次,由区、镇(街)妇联进行复查,市妇联进行抽查。当年没有按要求组织上课的,上一级妇联应及时督促指导,帮助整改。
第八条 社区家长学校办学情况、办学效果是衡量各级妇联组织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妇联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提高社区家长学校的办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