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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渝办发[2005]18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26号)精神,为全面贯彻市委二届七次全委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市共建成各类水利工程17万余处,为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经费短缺、人员臃肿、管理粗放等问题逐渐显现,导致大量水利工程老化失修,积病成险,效益衰减,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病险工程严重威胁周边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尽快改革现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解决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的一系列问题,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进水利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45号和渝府发〔2003〕26号文件要求,以市委二届七次全委会议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把深化水利工程体制改革,解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措施,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大力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完成。
  二、尽快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切实抓好定性定编定岗和经费测算工作
  我市自2003年底实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来,经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度不一,部分区县(自治县、市)至今还没有制定当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定性、定编、定岗和经费测算等基础工作尚未开展。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改革进程,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没有出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地区,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制定当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二是在2005年11月底前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性质,在此基础上及时完成定编、定岗工作,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制度。三是在2005年12月底前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费来源,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同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应该收取的费用要做好催收工作。四是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工作。五是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特别是对改革时人员分流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要高度重视,落实好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社会稳定。六是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改革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运行制度,特别是在防汛期间应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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