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2004年度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要以全职支教或兼职支教方式主动支援农村教育,并将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本人自愿申请、身体条件允许、符合支教要求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以视具体情况安排到合适的农村学校支教,经考核或认定合格后发给《北京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证书》和证章,支教期间可以参加市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享受支教补助。
(三)派出全职支教教师的学校发生的缺编问题原则上由派出区县内部调整解决,派出兼职支教教师的学校要适当调整工作量,以保障兼职教师的支教工作。
鼓励派出区县、学校和接收区县、学校通过协商安排农村学校的教师到城镇中小学任教。
(四)城镇教师兼职支教支援农村教育要根据《办法》规定规范管理。已经建立城乡手拉手对口支援关系的学校,自《办法》发布之日起,要将教师的支教活动纳入“兼职支教”管理。没有与农村学校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的城镇学校要积极开展支援农村教育活动,并将教师支教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五)市区两级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支教计划落实。市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全职支教教师的交通补助等,由市教委划拨给派出区县掌握使用;接收区县要安排经费保障支教教师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业务开支。兼职支教教师的交通费用和业务开支原则上由派出区县和派出学校安排。
(六)要建立鼓励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考评、督查和激励机制。市、区县教委要定期检查派出学校和接收学校落实支教工作的情况,评选表彰在支教活动中表现工作突出的教师和单位,要及时宣传和表扬在支教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
区县教委人事科归口管理支教教师的考核工作。派遣和接收学校具体负责对支教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全职支教教师的管理和考核由接收学校负责,并在派出学校和派出区县教委备案;兼职支教教师的管理和考核由派出学校负责,接收学校须出具支教证明或鉴定,考核结果报区县教委备案。
(七)各区县政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中小学校都要关心爱护支教教师,支持支教教师工作,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心支教工作。对于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完成支教工作的教师,派出区县和派出学校要安排回校工作,并及时更换新的支教教师。
三、认真做好支教教师的选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