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集体决策是指企业董事会成员或经营班子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通过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研究讨论并获通过的决策。
第七条 重大经营决策的内容按照《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所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八条 市国资委发现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由派驻企业的监事会或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涉及其他部门的,市国资委可以联合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第九条 调查组应当重点调查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原因、数额。
第十条 国有资产损失的计算以直接经济损失为准。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责任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
国有资产损失数额以调查组调查的时间为止计算实际损失数额,通过调查挽回的经济损失部分仍计算为实际损失数额。
第十一条 调查组有权要求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有关机构及其人员介绍有关情况,提供调查所需的材料,查阅有关会议记录、财务资料等。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依据监事会或调查组的工作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在事先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做出最终处理意见的决定。依据此决定,市国资委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的处理分为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免职和禁入处理。
上述处理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十四条 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企业净资产25亿元以下,损失数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净资产25亿元以上,损失数额占企业净资产1‰至2‰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处理。
第十五条 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企业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下,损失数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上,损失数额占企业净资产2‰以上的,对责任人给予扣除绩效年薪、给予或建议给予免职处理。
第十六条 对属于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范围但其损失难以用金额衡量,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处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极其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免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