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资考核字[2005]79号)
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的实际,我委制定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经市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前款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四条 市国资委按照产权关系,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予以或建议予以处理。
第五条 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的处理,应当综合考虑行为过错与损失数额、企业资产规模大小与损失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问题等因素,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制度,保证科学、民主决策。按照议事规则应由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由决策层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属于集体决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决策层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除该个人的责任。属于个人决策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该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