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兵训练基地的使用管理
(一)民兵训练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总参谋部〈关于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1〕63号)精神,民兵训练基地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集约使用土地。训练基地使用的土地经依法征用、划拨后属于国家所有,应依照有关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新建或调整训练营地尽量在部队所属的农场、生产基地或闲置用地内解决。确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占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时,应提前提出用地计划,由地方政府列入年度供应计划,按照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民兵训练基地的营房要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民兵训练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营房所有权、营具及各种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民兵训练基地的区县人民武装部。
经依法登记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民兵训练基地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因国家建设需占用时,要征得原使用单位和其上级机关同意后,由占用单位另行为其择地建设,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民兵训练基地的管理。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管理民兵训练基地和训练保障工作。各区县民兵训练基地编制8名职工,主要负责民兵训练基地的管理工作,用工指标列入所在区县用工指标,所需经费列入区县政府财政预算。民兵训练基地应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使用维护、武器装备管理、训练保障及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使民兵训练基地的使用和管理正规有序。
民兵训练基地的营房、营具和各种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对配备的训练武器、教材和器材,应加强管理,做好登记、统计,维护其良好状态。民兵训练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维修,营具的购置、更新和水、电、暖等所需费用,仍按现行规定由当地政府结合财力状况,逐年给予解决。
五、切实加强对民兵训练基地建设的组织领导
加强民兵训练基地建设,是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职责和任务,必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各级政府要坚持把民兵训练基地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任务,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要把民兵训练基地建设,作为评选先进人民武装部的重要依据,进一步促进民兵训练基地建设。
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要积极探索民兵训练基地建设的特点和规律,认真研究加强民兵训练基地建设的措施和办法,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创造性地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拓展民兵训练基地的使用功能,在确保训练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可组织学生军训和国防教育等活动,努力实现军事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