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年费征收机构征收和管理。次费由各收费道路(公路)的征收机构征收和管理。
市公安、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年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次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七条 以下范围的机动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
(一)外国领事馆自用的车辆;
(二)军队、武警部队挂有军车号牌、武警号牌的车辆;
(三)公安、国家安全、法院、检察、司法行政机关悬挂“警”字号牌的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免缴车辆。
第八条 已缴纳年费的机动车辆报停、报废以及过户到外地,车主可凭报停、报废或过户凭证以及缴费凭证到年费征收机构办理有关退费,退回从次月起计算的剩余期限的年费。
整车运载重点农副产品的本市车辆,车主可于次月持有关凭证到年费征收机构办理有关退费。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年检、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和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等手续时,应当核实年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纳年费的机动车辆应督促其到指定的年费征收站(点)办理补缴手续。
第十条 年费征收机构收取年费,应当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年费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年费征收机构对已缴纳年费的车辆,应当发给车主与车牌号码、车型类别相一致的电子标签。电子标签由年费征收机构负责贴在车辆规定位置。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本市免缴车辆通过年费专用车道,必须到指定的站点免费安装电子标签,未安装电子标签的车辆必须从次费车道通过。
第十二条 已缴通行年费且安装电子标签的车辆,在通过收费站时,应从年费专用车道通过,禁止从次费车道通过。其它车辆应从次费车道通过,禁止从年费专用车道通过。
年费车辆的电子标签遗失或者损毁的,车主必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年费征收机构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