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
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5]2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投资环境,改善道路交通状况,规范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厦门市调整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交财〔2005〕5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道路(公路),系指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贷款建设的道路、普通公路、桥梁、隧道。
第三条 凡在厦门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本市机动车辆)以及进入厦门市行政区域道路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
第四条 车辆通行费分为车辆通行年费(以下简称年费)和车辆通行次费(以下简称次费)。
本市机动车辆每年应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缴纳年费。外地机动车辆进出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收费站时,可按次缴纳次费,也可自主选择缴纳年费。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