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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
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5]第109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现将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分包管理,做好合同备案
  1、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必须与具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签定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
  2、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3日内凭中标通知书和承包合同,并核定好施工所用劳务作业人员的预计用工数到项目所在地分包、劳务市场办理综合保险手续。
  3、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综合保险手续的同时,必须书面承诺严格按照建设部87号令和124号令的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督促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及时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分包合同备案。
  4、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签订分包合同后7日内,携合同原件和《诚信手册》,到项目所在地的专业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合同备案。
  5、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须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
  6、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须使用统一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附件一)。
  7、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签订劳务作业人员个人用工合同后7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个人用工合同备案和综合保险。
  8、劳务作业人员个人用工合同须使用统一的《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附件二)。
  二、专业分包、劳务市场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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