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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的通知
(2005年8月12日 深府办[2005]94号)


  为加强和改进我市统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全面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通过国际互联网,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报表。下列统计调查单位均应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
  (一)国有工业企业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
  (二)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且从业人员在60人以上的零售企业;
  (三)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的批发企业;
  (四)年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且从业人员在40人以上的餐饮业企业;
  (五)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法人单位;
  (六)具有建筑业资质的建筑企业;
  (七)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固定资产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
  (八)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九)保险业、银行业和证券业企业;
  (十)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集团;
  (十一)列入国家、省、市抽样调查的单位;
  (十二)各区政府、街道办、居委会;
  (十三)深圳市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网上直报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网上报送。
  二、市统计局、各区统计局、各街道办统计站应整合现有的业务系统,统一统计信息采集处理平台,全面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并按照在地统计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管辖的上报统计数据进行质量监控,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
  (一)市统计局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网上直报统计制度的制定、组织、协调;
  2.网上直报系统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应用;
  3.网上直报系统中统计报表制度的制订及修订;
  4.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培训的指导工作;
  5.网上直报系统安全密匙的制作、管理及安全维护工作;
  6.网上直报系统信息库的信息收集、整理、维护和更新;
  7.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资料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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