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疑难问题。
7.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重要建议。
五、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1.提出的事项不属于《
信访条例》第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和应属于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2.提出的事项明显歪曲事实,主要材料明显不真实,事实不清。
3.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但信访人未起诉、仲裁和复议。
4.对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结果不服从。
5.对复核意见不服从,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
6.属于上级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六、接待工作要求
1.强化接访责任制。对群众来访提出的信访事项,按照“谁接待、谁负责处理”、“一案一清,一包到底”的原则,包接待、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把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落到实处。
2.领导能现场解决的应采取现场办公的形式现场解决;需经过调查核实才能处理的,责成责任主体单位办理,并规定时限要求回报结果;情况复杂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问题,由接待领导召开协调会议,商定解决办法。
3.接待部门要制定信访接待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要求;设立接待卡,由专人负责填写、记录,并做好录音、录像、摄像等工作。
4.相关部门应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好甄别,为领导提供有关情况的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5.对重点信访问题可采取约访的方式,约定上访群众在接待日向接访领导直接反映问题。
6.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和在接待地点设置告示栏等方式,提前广泛向社会公布领导接待日的接待时间、接待人员、接待地点等情况。
7.加强对领导接待日工作的考核监督检查,将其纳入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上级主管部门要对下级通过实地暗访、电话抽查等方式检查接待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定期通报领导接待来访工作情况。
8.公安部门负责领导接待日接待场所的安全保卫和维护秩序工作。
9.信访部门负责领导接待日的安排、管理和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