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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机关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盘锦市行政机关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5]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信访办拟订的《盘锦市行政机关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

盘锦市行政机关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力度,及时解决群众信访事项,密切党和政府同群众的联系,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接待领导人员范围
  1.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2.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二、接待周期与时限
  1.市一级领导接待日每月一次,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2.市政府各部门领导接待日每周一次,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3.各县(区)政府及其各部门、乡(镇)政府接待日和接待时限,由各县、区政府根据《信访条例》及本地实际确定。
  三、接待方式
  1.参加接待的领导一般每次一人,重大群体性上访或疑难信访事项,应安排多名领导到现场协调处理。
  2.领导班子成员采取轮流接待方式,准时到接待场所接待群众。
  3.信访部门和有关责任主体部门、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陪同领导接待群众;根据需要,司法部门委派1—2名律师或法律顾问参与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向参加接待的领导和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
  四、接待信访事项范围
  1.改革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2.政策法规和改革措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干部作风、基层组织建设方面的问题。
  4.社会治安和稳定方面的突出问题。
  5.有关地方和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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