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加工贸易的空间布局,低端产品或生产环节应逐步向生产要素相对便宜的区域转移,或扶持其向中高端产品延伸和发展。鼓励外商把加工贸易的研发设计、高端加工制造环节和营销服务网络转移深圳。
上述工作由市贸易工业局牵头负责落实。
十一、促进区域经济合作,拓宽发展空间,规避贸易壁垒,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
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认真落实泛珠三角“9+2”合作协议、深港“1+8”合作协议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1号)。以深港、深圳—珠三角、深圳—泛珠三角三大圈层和CEPA的有关协议与安排为依托,在基础设施、信息互通、产业发展、贸易物流、资本市场、资源能源等领域,实现与泛珠三角区域的互补合作,拓展深圳经济发展的腹地。
积极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域合作。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机会,推出一批参与中国与东盟区域合作项目。结合“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深圳企业到东盟国家投资办厂,加快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并利用区域安排规避贸易壁垒。
上述工作由市贸易工业局牵头负责落实。
十二、促进行业协会民间化,培育适合市场经济运作模式的行业协会
应根据WTO对行业协会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定位,加快培育适合市场经济运作模式的行业协会,赋予其应有的权利和职责,发挥其在WTO事务方面的特殊作用。大力发展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或相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为主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经济类社团法人,逐步形成一支按市场化原则和国际惯例运作的行业协会群体。
加强行业协调和自律,规范企业经营秩序,维持良好的贸易环境,制止不正当竞争。要通过公布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引导企业适时调节出口数量与价格。有关行业协会应在政府指导下,对本市的大类敏感产品出口采取同行业价格听证和协议制度,共同制定避免反倾销指控的价格底线,采取自律保护行动。
重点支持一批深圳当地的生产商协会和贸易商协会,使其具有组织协调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能力,组织会员企业参加贸易救济申诉或应诉,为企业应对贸易摩擦提供各种咨询服务。生产商协会和贸易商协会要加强与国内、国际行业组织和业界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合作,根据WTO规则协调国内外同行之间的利益关系,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各种贸易摩擦,努力营造深圳与全国、深圳与世界和谐互动、互利共赢的局面。
行业协会要和市贸易壁垒申诉与调查服务中心加强合作,共同发挥作用。收集企业在国外遭遇的各种贸易壁垒情况、有关产业损害和贸易救济的信息,为中央政府在WTO的谈判提供依据,并可建议本级政府在权限内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