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
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
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46号 2005年4月7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938号)及《
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
(一)关于预征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和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我省对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的纳税人实行“先预交,后清算”的征管办法,其预征率为1%至2.5%。各地应结合当地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转让的土地增值收益情况,在省局确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使预征率尽可能接近实际税负水平。对已办理竣工结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多退少补。
(二)关于清缴期限问题
土地增值税由于税制设置较复杂,加之开征初期政策宣传不到位,个别地方征收管理偏松,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工作做得较差,造成土地增值税存在应征未征、应缴未缴的情况,对此,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追缴。
(三)关于税务检查问题
各地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检查。凡经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税款应分类入库处理。对已办理竣工结算、能够计算建设项目增值额的,其查补的税款由稽查部门组织入库;对查出的未竣工项目应预缴而未预缴的税款,为便于结算时多退少补,由稽查部门移交征收机关就地组织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