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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四、机构设置
  (一)市(州)、县(市、区)局机构。在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在原112个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原按片区设置的12个片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原未设立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县(市、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
  成都市及所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组建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后,仍维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的管理体制。
  (二)市(州)、县(市、区)局内设机构。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和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任务可设少量内部机构或不设内部机构。
  (三)机关党的工作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按省委有关规定设置。
  (四)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级别与当地人民政府同级机构相同。
  (五)市(州)、县(市、区)设立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为同级政府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全省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和稽查机构行政编制、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按《通知》规定维持不变。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原则上维持不变。
  (二)领导职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职数按1正3副配备;编制较多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职数按1正2副配备,编制较少的按1正1副配备。内设机构(含稽查队)的负责人,一般按1正1副配备。
  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党委)书记、副书记分别由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员干部兼任,除非党干部担任行政正职外,不配备专职党组(党委)书记;不配备局长助理。
  机关党的工作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按省委有关规定配备,可以实行交叉任职或由行政副职中的党员干部兼任。
  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或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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