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监督执行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保健品、医疗机构制剂的法定标准;负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不良反应监测督促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抽验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监督实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指导本行政区药品检验机构的工作;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和其他违反药品及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责任人;监管行政区内城乡集贸市场出售的中药材质量。
7.负责行政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管理办法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核发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许可证、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8.管理本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行政事业经费、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工作。
9.承办市(州)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及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2.依法组织开展对行政区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协调开展行政区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区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监督执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法定标准;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行政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
4.负责监督、检查、抽验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和其他违反药品及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责任人;监管行政区内城乡集贸市场出售的中药材质量。
5.承办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