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四川省省级大型涉外经贸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5]137号 2005年7月7日)
省财政厅《四川省省级大型涉外经贸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省级大型涉外经贸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大型涉外经贸活动经费管理,保障活动顺利进行,根据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大型涉外经贸活动,是指以省政府名义主办、协办或参加的,为我省对内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经贸合作搭台并确需省财政适当补助经费的大型涉外经贸活动。
第三条 省级大型涉外经贸活动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多方筹集,统筹安排。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建立以企业和市场为主体的多渠道、多层次经费筹集机制。省级有关部门及各级政府间要合理负担相关费用,省财政可承担不能通过企业、市场取得,也不宜通过部门和市(州)政府分摊的公共费用。所筹集的活动经费应统筹合理安排,保障经贸活动顺利进行。
(二)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所有活动经费应全部用于经贸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经费支出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反对铺张浪费。
(三)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经费监管,建立使用与监管分离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四条 活动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参加活动企业交纳摊位费等费用。
(二)赞助收入。
(三)广告收入。
(四)政府代表团参团单位按规定标准应交纳的费用。
(五)省财政对活动经费的定额或定项补助。
(六)其他收入。
第五条 活动经费预算的编制。由牵头部门会同协办部门编制大型经贸活动方案报省政府审定,根据省政府审定的方案内容按综合预算原则和项目确定明细的要求汇总编制活动经费预算送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其中,赞助收入按赞助方指定用途安排支出预算,未指定用途的,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