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05]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一日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05年7月21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地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
二、救助标准
(一)起付线:起付线由个人全年实际负担的大病(具体病种由各试点县、市、区确定)医疗费和常见病住院费组成。救助对象(一)(二)类人员为1000元左右,(三)类人员为3000元左右。
(二)救助比例:按起付线以上部分的适当比例支付。
(三)救助额度:对大病患者全年救助原则上不超过8000—10000元;对常见病患者全年救助原则上不超过2000—3000元。
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可适当提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三、救助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