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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

  3.解决规划部门与国土部门对于新征(占)用地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复文件时互为前置的问题。不再将国土部门办理的用地批复文件,作为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三)优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
  1.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和通过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立项阶段实行国土、环保、交通等部门并联办理。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预审后函告规划部门预审,规划部门预审后函复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意见综合作出预审决定后,书面征求交通部门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并联办理土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相关部门预审和批复文件、交通部门回复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后,发展改革部门再正式作出项目立项决定。
  发展改革部门从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到发出初审意见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从收齐部门意见到正式批准立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如发生超时办理问题,责任由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国土部门土地预审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办理时限为10个至30个工作日,交通部门组织交通影响评价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其他部门按照规定的办理时限执行。如发生超时办理问题,责任由相关部门承担。
  对于通过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规定的流程办理。
  2.对于核准类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立项阶段实行发展改革、建设部门并联办理。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立项申请书的同时,将相关材料转送建设部门,两部门并联办理。形成会签文件后,由发展改革部门统一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核准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建设部门文件会签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
  3.对于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环节实行人防、消防部门并联办理。将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从开工前审查环节提前,与人防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并联进行。
  消防部门消防初步设计审查办理时限为8个至30个工作日,人防部门人防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4.对于建设项目,在开工阶段实行园林、林业、路政、公安交通管理、人防、统计等部门并联办理。将路政部门办理掘路许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路许可、园林或林业部门办理移伐树木许可从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提前,与人防部门办理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办理施工图审查、统计部门进行统计登记备案并联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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