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京政发[2005]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调动区县政府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对本市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本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经过五年的运转,初步形成了良性的财政运行机制,调动了市区两级政府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了首都经济社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化,本市财政管理体制运行面临新的形势。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县功能定位,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需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同时,财政收入稳步增长,财政改革日益深化,财政基础工作逐步夯实,为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
二、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依照《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落实区县功能定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拓展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创新财政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促进城乡、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在各区县、各部门广泛收集、核实、确认基础数据的前提下,按照零基预算原则核定区县基本需求,综合运用调整存量、让渡增量、转移支付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增加公共事业发展补助,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为进一步促进区县协调发展,对公共事业发展保障能力相对薄弱的区县予以补助,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市财力情况逐步提高对区县的补助程度;对规范公务员收入等基本需求标准提高予以补助;对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管理职能外延、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等事权转移予以补助,提高区县公共财政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