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有关部门基础测绘项目需求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
(二)属于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一比五千、一比一万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全省性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四)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五)全省性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编制;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九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
(二)属于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四)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属于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范围的山区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十年,平原地区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属于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范围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