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第八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实事求是。
第九条 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说明;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或者决议、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与决定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重大事项的议案征求各方面意见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报告,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报告,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接到提请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议,特殊情况可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延期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提议案人或者报告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听取审议,回答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