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及其提出的调查报告;
(七)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八)授予本级地方的荣誉称号;
(九)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依法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建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二)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三)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年度财政决算情况;
(四)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中大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六)依法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听取本级国家机关下列重大事项的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省人民政府投资的、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涉及全省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重大案件和司法工作中突出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提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六)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