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7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证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有效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解决,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作出决议、决定:
(一)为保证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三)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本省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
(四)撤销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