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标准厂房,单体建筑面积应不小于3000平方米,容积率要达到1.2以上,行业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容积率应达到1.0以上,绿地率控制在15%左右。
严格限制标准厂房用地的用途变更。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必须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
(二)标准厂房建设所需土地,主要通过盘活存量土地、置换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等途径解决,以盘活存量为主。存量土地包括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未供土地、工矿废弃地、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等。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规模及实施情况实行有序供地。开发区和工业集聚区对标准厂房建设要纳入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并可依照“以销定产”、“度身定做”等多种形式分期实施。
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当年市人民政府公布及调整的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工业地价。条件成熟的,应积极探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对局部使用标准厂房、要求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可比照商品住宅分割登记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原存量土地建设标准厂房,或以单层厂房翻建多层标准厂房,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或者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市规划及村镇规划的前提下,以集体建设用地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于标准厂房建设,或直接建设标准厂房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集体建设用地包括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咨询企业参与标准厂房建设。
(三)凡新建标准厂房的,不论投资主体,一律享受“五优先”,即优先审批、优先供地、优先规划、优先设计、优先施工。
对于建设多层标准厂房达到规定要求的,征地配套费可减半征收。标准厂房一层部分的建设配套费全额收取,二层部分的建设配套费减半收取,三层以上部分的建设配套费全免。凡利用存量土地单层厂房翻建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加收建设配套费。
规费减免经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确认后,市财政先征后返。
(四)开发区和工业集聚区要积极探索工业企业后勤服务的社会化。对工业企业原则上不提供工业生产以外的餐饮、居住等其他用地。要通过市场化运作,建设职工公寓以及其他生活服务配套设施,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建设标准厂房的开发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企业后勤服务社会化设施建设。
三、完善工业项目集约用地考核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