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限制公路养路费征收减(免)征范围,凡领有牌证(含临时、试车、专用牌证)或投入使用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费额标准缴纳公路养路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应按规定同时缴纳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市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减免交通规费,不得混淆交通规费各费种之间的征收界限。
军队、武警部队的车辆和只在市区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公、检、法、司、安全部门悬挂警用牌照的警车,公安部门的消防车等车辆仍按原政策规定免征。
除上述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再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三)强化征收稽查管理
公安车管、农机监理、车购税征收等机构要积极配合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车辆、车辆所有者和驾驶员、缴费(税)的有关数据、档案资料,实现信息共享。
交通、公安部门要和军队后勤、武警后勤等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协同追缴机制。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过户、转籍、报废和年度审验手续时,要配合和协助交通征稽机构做好养路费征缴工作。在交通规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牌、无证、无交通规费车辆,交通部门按规定处理后,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在查处交通违章、治安、刑事案件中发现无牌、无证车辆无交通规费缴费凭证的,查处后移交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对查实使用伪造、变造和盗用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号牌的车辆,由交通部门追缴交通规费和滞纳金并进行处罚后,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偿使用军队、武警部队牌照的地方车辆由交通、公安部门处理后,将军、警牌照和手续移交军队、武警部队牌证发放机关处理。对军、警车辆违规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军队、武警部队依照军纪、警纪处理。各部门之间应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协作。
建立科学、规范、严密的稽查制度。各级交通部门应本着“科学安排、规范执岗、文明执法”的原则进行稽查,稽查工作按照省交通部门下达的计划执行,严禁公路“三乱”行为。交通规费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佩戴标志,同时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使用交通稽查专用车和警示牌。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实行交通规费联网收费,推广应用电子稽查识别系统,提高实征率。对经查实的偷、漏、欠、逃交通规费车辆,在确保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稽查的方式进行追缴和处罚。
建立缴费信誉档案制度,实行综合治理。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对车辆所属单位和个人建立缴费信誉档案。对故意逃、漏费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在车辆年审、企业资质认定和审批营运线路时给予必要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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