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郑政文[2005]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交通事业发展,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04〕69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豫编〔2005〕7号)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豫编办〔2005〕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精简、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理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方式,加强征收监督和稽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提高我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水平。
二、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征收管理体制改革
市和县(市)、上街区交通部门设立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市交通部门设立交通规费征稽处,负责辖区内公路养路费(含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的征收、上缴、稽查工作,并负责辖区内车辆通行费征收稽查工作的行业管理等。
县(市)、上街区交通部门设立交通规费征稽所,负责辖区内公路养路费(含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的征收、上缴、稽查工作等。
市和县(市)、上街区征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交通部门,按照精简、高效和务实的原则确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等按照当地同类机构标准确定,由财政部门逐级拨付。
撤销各级交通部门、公路部门原设立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原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使用的房产及设施一并移交给调整后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管理使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二)费率征收方式和减(免)征范围改革
取消专业运输企业按费率计征公路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方式,公路专业运输企业车辆均按规定的费额标准征收公路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