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社区
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
(沪民福发[2005]26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沪民福发[2005]10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现就认真做好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以下简称“社区康复机构”)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病情稳定的慢性精神病人提供日间照料、心理疏导、娱乐康复,开展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登记部门
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康复机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发给《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并报市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社区康复机构取得《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三、登记应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