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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社区
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
(沪民福发[2005]26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沪民福发[2005]10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现就认真做好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以下简称“社区康复机构”)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病情稳定的慢性精神病人提供日间照料、心理疏导、娱乐康复,开展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登记部门
  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康复机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发给《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并报市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社区康复机构取得《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三、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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