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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八、进一步优化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教育、劳动保障、民政、物价、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应为民办学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设立、登记、变更或备案等审批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由给民办教育设置障碍,不得对民办学校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帮助学校抓好教学、生活秩序,保证学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九、依法保护民办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要为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任职资格评审、职称评定、人事争议等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服务。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评审、表彰奖励、科研立项、教龄和工资计算、档案管理、社会活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保证公、民办学校在教学教研活动、学术交流等方面一视同仁。
  十、优化资源配置,允许教师在公、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在教师流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办学校可以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向社会公开选聘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向社会招聘的教师,档案由人才流动中心统一管理,按有关政策需办理户口关系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办理。
  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与所聘教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人事政策规定。要保证为所聘用教职工依法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解除所聘教职工的后顾之忧。因教师流动、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事仲裁。
  十一、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上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对待。
  十二、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安排方面,对民办学校给予适当照顾和指导,并统一纳入招生工作中。
  十三、通过政府拨款、社会融资、社会捐赠等渠道筹资,设立郑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和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十四、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纳入政府的督导评估范围。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定期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保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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