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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的意见
(郑政文[2005]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充分认识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义,让各用人单位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政策、渠道和办法,使全社会更加理解、关心残疾人,自觉承担起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
  二、实行明确分工,推进工作稳步发展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认真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工作规划,抓好具体工作。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市属及其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新郑机场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其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属及其以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其就业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推进全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向前发展。
  三、加强协调配合,依法足额征收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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