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05]43号)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传染病。我省历史上是全国血吸虫病流行最严重的省份之一,经过多年努力,全省于1995年达到传播阻断标准,此后至今未发现本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人、新感染病人(畜)和感染性钉螺。但是,近年来全省钉螺面积有所扩大,部分县(市、区)螺情出现反复。同时,我省周边省份部分地区血吸虫病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随时可能发生输入性疫情的危险,防治形势仍十分严峻。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的精神,切实加强我省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血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血防工作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建立健全血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血防县(市、区)政府要与乡(镇)政府签订血防目标责任书,将血防工作列入乡(镇)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确保血防工作职责任务到位、政策措施到位、经费投入到位。进一步健全各级血防工作领导协调组织,坚持领导协调组织成员单位联络制度、血防重点县政府领导例会制度、血防工作信息通报制度、领导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的“春查秋会”制度和血防地区领导干部“查螺日”制度。
(二)加强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血防工作领导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的血防工作格局。卫生部门要研究制订血防规划,认真抓好人群查治病、疫情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血防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防治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地血防工作所需经费;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现代农业园区、优质高效示范基地建设以及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开展灭螺,并做好家畜血吸虫病的查治工作;水利部门要结合灌区改造、河道建设等工程项目,将有螺环境纳入治理规划并统一实施;林业部门要结合生态公益林、效益林业等建设工程,改变钉螺孳生条件,达到“兴林抑螺”的目的;宣传部门和有关新闻媒体每年在春秋两季要开展血防知识宣传;教育部门要对中小学生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活动;科技部门要把血防科研项目列入重点攻关计划,组织多部门多学科的科技人员协作攻关,开展血防应用性课题研究;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来自疫区的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