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失效]

  六、认真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做好药品供给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向农民中的艾滋病患者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予以适当减免。
  省级和11个市要各指定一家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艾滋病临床指导医疗机构,各县(市、区)要确定一家医疗机构作为艾滋病定点诊治机构。定点指导和诊治医疗机构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技术力量,财政、卫生等部门要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确保有效地开展艾滋病救治工作。要坚持艾滋病患者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原则,提倡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患者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感染者和患者进行医学管理,要严格保密制度,为感染者和患者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和治疗环境。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羁押、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实行相对集中关押,并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省级和11个市级卫生部门要建立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储备库,对全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实行统一集中采购、统一分配和调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使用抗艾滋病病毒药品,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七、有效落实国家救治关怀政策
  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对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对艾滋病患者遗孤实行免费就学,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和抗病毒药物治疗,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民政部门要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及其家庭纳入政府救助范围,给予必要的生活救助。城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及时纳入当地低保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对感染者或患者本人另外再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济。患者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保障标准120%的家庭,对患者本人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济。
  教育部门要落实已故艾滋病患者子女的免费就学政策。卫生部门要落实对孕妇提供免费咨询、筛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母婴阻断治疗。卫生、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在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自愿咨询检测点,提供免费咨询和免费血液初筛检测服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