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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我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做出突出成就,争得荣誉的社会各届人士、企业、单位和组织,引导和鼓励全社会成员为郑州做贡献,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是郑州市人民政府特别奖,具有公众性、荣誉性。凡在郑州市辖区内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单位和组织及市外、国(境)外的郑州籍人士均列入市长奖提名范围。
  第三条 市长奖获奖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家乡;在本行业取得突出成就或在重大事件、紧要关头、重点项目中做出杰出贡献,或为郑州争得荣誉,对提高郑州在国际、国内的知名度,树立郑州形象起到重要作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违反国家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
  (二)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调查,或在行政处分期间的;
  (三)有偷漏税行为的;
  (四)企业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和规定的;
  (五)企业产品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六)近三年有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有效投诉的;
  (七)拖欠职工工资或社会保险金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宜评选情况的。
  第五条 市长奖每年评选一次,颁奖日选择在每年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每次授奖人数不超10名,单位不超过5家。当年提名人选未能符合有关要求的,该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 设立市长奖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由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及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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