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5]148号 2005年8月29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科教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前一个学期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