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正案(2005)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正案》经2005年3月24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2005年6月7日

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正案

(2005年3月24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5年6月7日公布施行)

  一、涉及“人防战备部门”的表述,均修改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涉及“人防工程配套费”的表述,均修改为:“易地建设费”。
  三、第十条修改为:“10层以上、基础埋深3米以上或者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以及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下列条件之一限制,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有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易地建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