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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全市深入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成办发[2005]9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办发〔2005〕2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该项工作由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规办)牵头组织实施。市整规办要积极协调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对专项行动各阶段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指导,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和重大问题。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责任分工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行动由市工商局牵头,新闻出版、广电、公安、药监、人事、劳动、卫生、民政、司法、信息等部门配合,在前一阶段“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行动方案,围绕工作难点、重点,切实加大整治力度。
  (二)打击非法行医整治行动由市卫生局牵头,监察、药监、公安、工商、科技、计生等部门配合,结合前一阶段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有力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整治行动由市贸粮局牵头,计划、经济、建设、外经、工商、质监、公安、劳动、税务、物价等部门配合,尽快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并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有关单位要密切跟踪欺诈行为和变化动向,研究分析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规律,以大案要案为突破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集中开展打击行动,加大查处力度,推动专项行动的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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