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取施工过程巡回监督和工程竣工验收现场同步监督的方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通过巡回监督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抽查,对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使用功能等实体质量进行抽查。
通过同步监督,对工程竣工验收内容、组织、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第八条 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参建各方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九条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地基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设备安装施工、装饰装修施工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测试。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重点包括:
(一)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二)对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等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对地基基础、梁、板、柱和悬挑部位及主要承重部位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和必要的结构测试;
(三)对工程防水、保温、节能、水电设备安装等主要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后,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现场同步监督,并做监督记录,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工程项目的监督工作负责人和质量监督机构直接主管负责人签字,按有关规定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监督记录,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对施工中的质量违法行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监督的工程项目建立监督注册台帐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