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05]598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二)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四)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附表一)。登记事项真实、齐全、合法、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交付建设单位。
第六条 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注册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确定监督工作负责人,发给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表二),制定监督计划。监督计划应当包括:巡回监督组设置、监督依据、监督部位、监督内容、巡回监督最少次数等。
重点工程项目除制定监督计划外,还应当制定详细的专项监督方案。监督方案应当包括:机构设置、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范围、监督重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