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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前,担保机构的风险保证金应按开行湖北分行要求存入风险保证金账户。
  第十六条 借款平台要协助做好中小企业贷款的贷后管理,按借款合同及时催收到期贷款本息。贷后管理的主要内容为:贷款是否用于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有无挪作他用;用款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用款企业偿债及信用状况;用款企业提供的各种报表、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等。借款平台要按照开行湖北分行要求,在每季初三个工作日内向开行湖北分行提交上季度贷款管理与本息回收情况报告。(附《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小企业贷款流程图》)

第五章 贷款偿还责任与风险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市、州、县政府应成立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积极推进本地区信用制度建设和信用环境治理,统筹贷款业务合作事项。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用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由借款平台代为偿还;借款平台无法还款时,由担保平台用担保资本予以偿还;借款平台和担保平台不能及时、足额清偿贷款本息而使贷款最终发生损失时,市、州、县政府和开行湖北分行依据双方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或《中小企业贷款合作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分别承担损失。
  第十九条 开行湖北分行按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风险状况实行贷款总量控制。对企业信用好、运作效果佳、无不良贷款的地区,开行湖北分行继续增加贷款规模;市、州、县政府可对守信用中小企业给予财政贴息(返税)等奖励。对信用环境差、运作效果不好、产生不良贷款的地区,限制贷款发放;当地区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停止发放贷款。经地方政府、借款平台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不良贷款并降低不良率后,开行湖北分行恢复贷款。
  第二十条 对违规操作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行湖北分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试点地区。
  第二十二条 其他单笔借款金额在3000万元以内的非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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