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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对全省中小企业贷款分为统贷和直贷两种方式:统贷方式是指借款平台向开行湖北分行申请中小企业贷款,并以委托贷款等合法有效的运作形式,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直贷方式是指中小企业直接与开行湖北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借款平台和代理行按开行湖北分行要求,协助进行项目推荐、初评和贷款管理及本息回收工作。
  第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主要为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一般在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单户中小企业借款金额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政策实行市场化管理。
  第十条 中小企业贷款原则上由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公司和企业互助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对于自身具有担保能力的中小企业,可由其合法拥有、变现能力强的财产直接提供抵质押担保。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查、发放和贷后管理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由企业所在市、州、县借款平台受理;借款平台受理后进行初审,初审认为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分别提交信用促进会贷款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和表决、担保机构进行审查。贷款评议小组表决通过、担保机构经审查同意担保并出具贷款担保意向书的项目,由借款平台对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估,形成贷款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经贷款评议小组表决和担保机构审查通过的项目,借款平台将贷款评审报告和汇总的贷款评议小组和担保机构意见,报开行湖北分行审批。开行湖北分行审批同意贷款的项目,分别与借款平台和担保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直贷项目,开行湖北分行分别与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
  第十三条 借款平台与代理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代理行与用款企业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担保机构要与用款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开行湖北分行按照借款合同向借款平台发放贷款。借款平台要按照《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代理行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将贷款资金当日划转至用款企业在代理行的专项存款账户,此后逐笔审核并办理有关资金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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