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担保平台。担保公司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原则上由政府出资组建、可吸收民营资本参股),拥有合法有效的现金资本,现金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到位有困难的,可在2-3年内逐步到位,但首次到位的现金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元)。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抽逃或者用于担保之外的其他用途,应按担保贷款额一定比例将其作为风险保证金存入开行湖北分行。担保公司主要职责是对被担保中小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开展融资担保,实施债务追偿。担保公司要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决策开展担保业务。市、州、县政府要本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思路,要求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原则上将担保费收费标准控制在贷款金额的1.5%以下,商业性担保公司原则上将担保费收费标准控制在贷款金额的2%以下。
(三)信用促进会。信用促进会为社团性组织,吸收中小企业入会。信用促进会会长及理事成员由当地经贸、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借款平台、担保平台、会员企业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信用促进会下设贷款评议小组,成员由行业技术专家、工商、税务、环保等职能部门人员和信用建设领导小组成员、信用促进会成员等组成,主要职责为:选聘和管理评议员、征集信用信息并对会员进行信用评价,反馈、披露、公布评价结果;建立会员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会员在融资、担保、投资、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等。信用促进会通过企业提报、有关部门调研、社会举报等方式收集会员企业有关信息,建立并动态维护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定期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向借款平台和担保平台反馈评价结果。
第五条 开行湖北分行主要履行中小企业贷款全过程管理职能,并通过当地“两台一会”,具体负责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开发、评审、审批、贷款发放与管理和本息回收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开行湖北分行原则上选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各地分支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的代理行(以下简称“代理行”),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亦可选择其他经开行认可的金融机构为代理行。代理行按照《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具体负责中小企业贷款资金支付和监管、结算及本息催收等工作,同时积极开展联合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业务。
第三章 贷款(担保)对象、方式、品种、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贷款对象为《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所规定的企业,重点支持的对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的科技创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企业和行业(地区)龙头企业或支柱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