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开发银行
湖北省分行湖北省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5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制定的《湖北省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合作,创新和完善投融资机制,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积极争取开发性信贷资金对我省中小企业的支持,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加快发展。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湖北省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 2005年5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和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同时保证信贷资产安全,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以服务政府政策,贯彻政府意图,推动企业和社会信用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城镇就业与再就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目的。中小企业贷款要遵循贷款业务公开、决策审批民主、操作程序规范、防范贷款风险等原则,体现审批程序简化、贷款程序公开的特点。
第三条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是指与政府建立合作机制、贷款受理、评议、审批、合同签订到贷款发放与回收、贷款监管及债权保全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运作模式及要求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湖北分行(以下简称“开行湖北分行”)通过市、州、县政府主导建立的借款平台、担保平台和信用促进会(简称“两台一会”)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市、州、县政府采取政策配套、监督考核、统计评价、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多种措施,加强对所在地区借款平台、担保平台和信用促进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或《中小企业贷款合作协议》,落实组织增信和风险分担。
(一)借款平台。借款平台应为市、州、县政府主导下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拥有合法有效的经营性资本,能够产生经营性现金流并可覆盖贷款需求,其经营范围要涵盖中小企业委托贷款相关业务。在已(拟)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展城建贷款业务的地区,原则上城建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共用一个借款平台。借款平台承担开行湖北分行贷款统借统还业务。借款平台内要设立专管机构,协助开行做好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的开发与受理、项目初评、项目贷后监管,督促用款企业按期还本付息等。借款平台的中小企业委托贷款业务主要体现服务职能,不以赢利为目的。借款平台不得从事违规的委托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