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砂石材料使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各施工单位,各混凝土搅拌站、构件厂,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砂石材料的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每批砂石料进行复试,不合格的不得进货和使用。要建立原材料管理信息系统,将砂石出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复试报告和砂石运输单上的有关信息纳入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对有预防碱集料反应要求的Ⅱ、Ⅲ类混凝土工程使用高碱活性砂石料的必须按照《预防混凝土工程碱集料反应规程》的规定和设计要求,采取降低碱总量和防水等相应技术措施。各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砂石的使用进行监督,以保证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
四、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
市和区县两级建委要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如发现施工单位、混凝土搅拌站、构件厂违规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必须责令改正,停产整顿,整改期间限制其在本市参加建设工程投标,记入建设行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在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上曝光。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企业资质。明知是非法开采砂石而购买、窝藏、转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同时,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采购使用非法开采不合格砂石的,进行严厉处罚。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非法开采不合格砂石材料的,责令其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混凝土搅拌站、构件厂采购使用非法开采不合格砂石材料的,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监理单位将非法开采并且不合格的砂石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其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给予罚款后,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打击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的责任制
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领域整治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行为的执法检查,市建委对各区县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重点抽查供应奥运工程和重点工程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