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打击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包括商业和服务业促销活动中采取“消费返券”、“积分返点”,对价格不透明的商品虚高标价,在消费者使用返券的时间、范围和方式上设置障碍,以及提高返券基数等虚假打折、不规范促销行为。
打击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包括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行为,不法分子利用特许经营展会骗取加盟费的行为,以及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企业违法违规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
打击美容美发等服务业中使用不合格产品,以假乱真、夸大效果,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打击对外经贸合作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包括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不规范行为和不具有资格非法从事外派劳务业务的行为;对外经贸活动中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的行为;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违规举办涉外会展和在涉外会展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违法违规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行为。
打击冒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者其他合法组织以“专利评奖”等名义欺骗社会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的重要意义,把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作为构建和谐湖北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