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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7日)修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5]10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六日

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二00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省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和《中西部优势产业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重大项目省内可核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决定;须经国家核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报省政府同意后上报。
  第四条 能源(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交通运输(铁道、公路、水运、民航)、信息产业、盐湖资源开发、高新技术类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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