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7日)修改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5]10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六日
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二00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省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按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和《中西部优势产业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重大项目省内可核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决定;须经国家核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报省政府同意后上报。
第四条 能源(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交通运输(铁道、公路、水运、民航)、信息产业、盐湖资源开发、高新技术类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