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
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多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严格控制人口数量,努力提高人口素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在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后,人口问题趋向多样化、复杂化,其中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6.51:100,高于正常值且呈继续升高趋势,有的地方已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持续升高,将改变人口的合理结构,危及人口安全,直接影响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及搞好专项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
二、认真落实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专项治理的关键措施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要以转变婚育观念、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等活动,倡导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的社会新风。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有关妇女儿童保护、母婴保健等法律法规,宣传出生人口性别比结构平衡的重要性,并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调的地区要定期组织专题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消除性别歧视的浓厚舆论氛围,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的思想观念问题。
(二)加强对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的管理。各地要在建立怀孕妇女孕前监测、孕期保健、孕后随访服务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的管理力度,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实行定点管理,实施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定点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不发生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事件。夫妻一方或双方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患有遗传性疾病,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经鉴定实施机构三名以上专家集体审核同意,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鉴定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并通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未经卫生或者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理力度,建立群众举报制度,严厉打击溺弃、贩卖女婴以及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各地要研究制定有利于女孩和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解除生育女孩家庭的后顾之忧。在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区可对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适当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优先救助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贫困家庭。有条件的地方要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家庭办理农村低保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可适当提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