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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管理,完善登记、评估、公证等管理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转让和倒买倒卖经营权。要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的管理,所收资金全额上缴地方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不得挪作它用。要安排资金用于出租汽车营业服务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改善出租汽车运营条件。
  四、规范各项收费,完善价格调节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管理规定,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要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要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暂停收取所有出租汽车2005年客运附加费,2006年以后的政策另行研究确定。
  各地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司机的运营成本和收益状况,建立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机制。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成本收益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考虑因近期燃油价格上涨增加运营成本的情况,对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等适时进行调整。
  五、采取综合措施,大力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要结合实施“畅通工程”与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完善道路网络,增加营业设施,为出租汽车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在机场、车站、码头、景点、宾馆、商场等客流集散地按规定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并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组织管理,调整取消单一禁止或限制出租汽车通行的不合理管制措施,为出租汽车营运提供方便。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方便群众乘车。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纳入长效管理,常抓不懈。当前,要继续部署开展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出租汽车正常运营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六、加大对经营企业监管力度,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各地要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最高限额,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要督促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及时、足额地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挂靠”车辆、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经营风险。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合同文本。省建设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对新增出租汽车以及原合同到期的出租汽车,均要推行使用统一格式合同。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签订合同时,要向司机告知合同的主要条款。出租汽车企业代征代缴的收费,应向司机出示原始凭证和明细表。出租汽车企业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普法教育,强化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服务规范。
  七、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各地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深化文明行业创建活动。要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司机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运营。要教育广大司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要正确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不断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创优活动,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积极倡导文明优质服务,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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